佛山艾陸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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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通關效率,保證海關正確審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以下簡稱預審價),是指經企業申請,貨物進口地海關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前對其完稅價格進行審核,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海關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
二、適用A類、AA類管理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預審價。
三、公式定價進口貨物不適用預審價。
海關可視情況對適用預審價管理的商品進行調整并對外公布。
四、企業進口符合本公告規定商品的,可以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之前至少15個工作日,書面向海關提交預審價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申請單》(以下簡稱《預審價申請單》,詳見附件1),每一份《預審價申請單》對應一份合同;
(二)合同、發票等與貨物進口有關的商業單證;
(三)反映交易過程的業務函電及商品資料、價格行情等;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企業應當對申請內容和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海關應當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六、海關經審核認為企業申請價格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的,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決定書》(以下簡稱《預審價決定書》,詳見附件2)。《預審價決定書》僅對申請企業本次申請的貨物有效。《預審價決定書》的有效期限為90天,特殊情況,經海關同意可以再延長30天。長期合同進口貨物的《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由海關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確定。審核期間,企業應及時配合海關提交或補充提交相關資料。
七、企業獲得《預審價決定書》,在貨物實際申報進口時,應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報《預審價決定書》編號,并隨付《預審價決定書》復印件及進口申報所需的各項資料。
八、對于在預審價期間或企業補充材料期間,貨物實際申報進口的,企業應當立即通知海關,海關將停止對企業預審價申請進行審核,并按照規定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九、經海關審核認為企業申請價格不符合成交價格有關規定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出具《進口貨物價格預審核告知書》(詳見附件3),通知企業按照正常報關程序申報進口。
十、在海關預審價申請審核期間或作出預審價結論后,預審價申請中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海關書面說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預審價申請。
十一、海關認為應當撤銷原預審價結論并重新進行預審價的,應告知申請企業。
預審價結論撤銷時,有關貨物尚未申報進口的,海關可以接受企業重新提出的預審價申請;有關貨物已經申報進口且已按照預審價確定的完稅價格計征稅款的,海關應當重新審查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已經征收的稅款進行調整并辦理相應的退補稅手續。
十二、預審價結論撤銷的,或者《預審價決定書》有效期屆滿的,《預審價決定書》自動失效。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取消企業預審價資格:
(一)海關已做出預審價決定,但企業未實際進口貨物三次及以上的;
(二)因企業未能按時向海關提供相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完整,造成預審價結論錯誤三次及以上的;
(三)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申請預審價一次及以上的。
被取消預審價資格企業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預審價申請,一年后可再行向海關申請預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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